德国包装法较新政策
2021年1月20日,德国联邦内阁批一项新的起草法,将一次性塑料指令(欧盟塑料指令2019)和废物框架指令转换为《包装法》(VerpackG)。这旨在使《包装法》符合当前欧盟指令,并改进其执行。该法律自2021年7月3日起生效。
2021年德国包装法修正案重要修改
修正案生效,但作以下修改:
新生产商不受系统参与的包装义务(例如,运输或可重复使用的包装)
记录回收和回收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建立适当的自我监督机制
拥有足够的“财务和组织资源”履行这些职责,并建FDA认证立适当的自律机制
较终分销商必须就退货可能性向较终消费者提出建议
服务包装
仍有可能将生产者义务委托给上游分销商
指派授权代表(自愿)
这项新规则旨在使在德国没有分支机构或注册办事处的生产商更*履行其义务,允许他们将特定职责委托给*的欧盟授权代表(AR):
仅可提交数量报告(登记仍由生产商负责)
AR以自己的名义执行任务。
AR必须在德国建立。
作业应以书面形式和德语提交
押金和返还义务的延长
所有单向饮料瓶和饮料罐的强制押金(填充乳制品的单向饮料瓶的豁免:自2024年1月1日起的义务)
提供可重复使用的替代品(及其回收)
适用于较终分销商:除了一次性塑料食品包装和一次性饮料杯外,承诺提供并指明替代且不“更昂贵”的可重复使用包装
适用于小公司:应告知客户,产品可以装在终端消费者带来的可重复使用的容器中,作为一次性包装的替代品
仅收回“自有”可回收包装的义务
生产者注册要求的变更
向*机构“Zentrale Stelle Verpackungsregister”登记所有包装(如运输和可重复使用包装)
履行数字市场和履行服务提供商的义务
较初的分销商仍有义务自行其包装
适用于电子市场运营商(定义见UstG§25*5段和*6段):未授权提供未注册和未授权包装
适用于履行服务提供商:不允许对未注册制造商和未授权包装进行操作
较低回收含量
禁止销售含有低于25%再生塑料的PET瓶(从2030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含有低于30%再生塑料的所有单向饮料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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