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现代化法案要求所有从事生产、配制、传播、合成、组装、加工或进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在向美国出口前,必须在FDA进行注册。 注册前,需判定产品是否被划分到FDA以下的3个分类: ▼Ⅰ类 – 一般监控 低风险 (如:眼镜,创可贴等) 多数可豁免于510(k) ▼Ⅱ类 – 一般监控和特殊监控 上市前申报510(k) 少数可豁免于510(k) ▼Ⅲ类 – 一般监控和上市前批准(PMA) 高风险 (如:手术用激光,PSA实验等) 无豁免 医疗器械企业注册用FDA的统一标准注册和列名系统递交(FDA Unified Registration and Listing System, FURLS),需官方联系人(Designating an Official Correspondent)和美国代理(Designating a U.S. Agent (**外国企业) 。注册后并不表示被FDA认可或批准,且必须在每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新注册。 注册号码(Registration Number)、所有者/经营者号码(Owner/OperatorNumber Assignment)、器械列名和列名号码(Listing Medical Devices & Device Listing Number,除以上一般医疗器械企业注册要求外,被划入Ⅱ类和Ⅲ类的产品还需接受FDA特殊监控或上市前批准(P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