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7月1日,经合组织宣布,针对国际税收体系改革的双支柱方案已得到BEPS包容性框架139名成员当中130个税收管辖区的支持,其代表的经济体量占到**经济总量的90%以上。
7月5日,经合组织发布了一份提供给二十国集团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的报告。经合组织表示,包容性框架成员已就双支柱方案在以下原则和要素上达成一致,但详细的实施方案将在2021年10月前终确定。
支柱一
支柱一方案,将制定关于跨国公司应在何处缴税的新规则("关联度"规则),并将确立根本性的国家间分享征税权的新方式。支柱一方案的目的是确保数字密集型或面向消费者的跨国企业(MNEs)在其开展持续和重要业务的地方缴税,即使它们在当地并没有实际场所。
适用范围:支柱一将适用于**营业收入**过200亿欧元,且利润率(即税前利润/收入)大于10%的跨国企业。在支柱一提案实施七年后,经合组织将审视包括金额A税收确定性在内的方案实施情况,具体审查工作将在一年内完成。如果认定支柱一成功实施,营业额门槛将降至100亿欧元。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业被明确排除在支柱一适用范围之外。
新征税权:支柱一将适用范围内跨国公司集团合并利润中**过收入10%的部分定义为剩余利润,将剩余利润中20%至30%的部分确定为金额A(新征税权),按照与收入相关的分配参数向存在“关联度”的市场所在地管辖区分配。
关联度规则:当支柱一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从一个市场所在地管辖区获得至少100万欧元的收入时,将金额A分配给该管辖区。对于国内生产总值低于400亿欧元的管辖区,关联度门槛将被设定为25万欧元。关联度规则将只适用于确定一个管辖区是否有资格获得金额A分配。
收入来源:支柱一对确定收入来源的总原则是,只要商品或服务在终市场所在地管辖区使用或消费,就可以确定收入来源于该终市场所在地管辖区。为了促进这一原则的应用,将为特定类别的交易制定具体的来源规则。在适用收入来源原则时,跨国企业必须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使用可靠的方法。
确认税基:适用范围内跨国企业所取得的利润或亏损,将参照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报告收入确定,允许进行少量的调整,并允许结转亏损。
细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跨国企业才需要对其业务线进行细分以适用这些规则。
营销和分销利润安全港:如果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的剩余利润已经在市场所在地管辖区被征税,营销和分销利润安全港将对通过金额A向市场所在地管辖区分配的剩余利润设置上限。“营销和分销利润安全港”具体规则仍需要进一步制定。
消除双重征税:分配给市场所在地管辖区的剩余利润,若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将使用豁免或抵免方法来缓解。
税收确定性:范围内的跨国企业应受益于强制性和有约束力的争端预防和解决机制,以避免对金额A双重征税,包括与金额A有关的所有争议问题(例如,转让定价以及有关营业利润的税收争议)都应在这一机制下解决。
单边措施的撤销:达成终协议后,目前针对跨国公司的数字服务税及其他类似措施将全部被撤销。
新规则的实施:金额A将通过一个多边工具实施,该多边工具将于2022年开放签署并于2023年生效实施。
支柱二
新的**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规定了大型跨国公司的**低公司税负,此提案部分内容仍在讨论之中。
适用范围:GloBE规则应适用于营业收入达到7.5亿欧元门槛的跨国企业。若跨国企业的终控股母公司为**实体、国际组织、非盈利组织、养老基金或投资基金,或该实体、组织或基金所使用的任何控股工具,则不受GloBE规则约束。国际海运所得也被排除在GloBE规则范围外。包容性框架还将进一步探讨,将跨境活动处于初始阶段的跨国企业排除在外的问题。
低税率:至少应为15%,具体税率水平将终在10月份确定。
共同方法:将拟定一个多边工具以促进规则的实施。包容性框架成员将不会被要求采纳GloBE规则,但一经采纳,则将参照包容性框架商定的示范规则和规则指引来实施和管理这些规则,各包容性框架成员将于2022年新其国内法规及协定条款,而相应规则或条款将从2023年起生效。
公式化实质性排除:利用公式从税基中进行实质性排除将减少GloBE规则范围内的所得。GloBE规则将允许排除至少为有形资产和工资账面5%的收入数额。在五年的过渡期内,这一排除比例将是7.5%。
7月10日,二十国集团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三次会议在意大利威尼斯闭幕。公报指出,二十国集团支持跨国企业利润重新分配、设置**低公司税率等措施,并呼吁多国家未来加入磋商。
目前,已有132个税收管辖区签署声明支持双支柱改革方案。肯尼亚、尼日利亚、斯里兰卡等7个税收辖区尚未签署该声明。
非洲税收管理论坛(ATAF)近日表示,经合组织制定的国际税收改革蓝图包括部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举措,但其措施主要有利于富裕的先进经济体。
非洲税收管理论坛建议,将利润的重新分配按照跨国企业总利润的一部分来计算,而不是其剩余利润。重新分配的利润数额将基于跨国企业集团**营业利润率的市场销售回报,即跨国企业的**经营利润率越高,重新分配的数额就越高。"
"令我们感到失望的是,包容性框架未采取这一提议,但已同意将20%至30%的剩余利润分配给市场管辖区。我们认为,为了根据拟定的方案将利润有意义地重新分配给市场管辖区,至少应将35%的剩余利润分配给市场管辖区。我们将继续支持我们的成员,尽量实现将利润重新分配给市场管辖区的有意义的做法”,非洲税收管理论坛表示。
非洲税收管理论坛还对要求发展中国家参与具有约束力的强制性争议解决机制表示关心,尽管其认为发展中国家"几乎没有双重征税的风险",而且行政能力不如发达国家。此外,非洲税收管理论坛还呼吁提高跨国企业的低有效税负,至少为20%,而不是15%。后,论坛呼吁将应纳税规则(STTR)的范围扩大到服务类付款。